刑事案件中立即释放后犯罪嫌疑人就彻底无罪了吗?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释放”这个词汇究竟意味着什么?它只是一个简单的自由释放,还是有着更深刻的含义?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理解。大体上来说,刑事案件中的“释放”可以分为终结性释放、暂时性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文件(释放证明书)。

(一)终结性释放

1、不应当追究刑事,立即释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发现没有发现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的,立即释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

3、决定终止侦查的,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终止侦查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

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5、法院判决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法院审判阶段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6、法定刑执行期满,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立即释放,并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暂时性释放

1、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认为不需要拘留的,暂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认为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不应当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暂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和第16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的,暂时释放;但是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暂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暂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且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是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手续文件即发放释放证明书

如上述多处法条提到的“发放释放证明”,是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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