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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受援人罗某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来到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印有“法律援助,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了中心工作人员手中,并表达了感谢。

受援人罗某某是某食品加工企业聘请的临时清洁工,2019年乘坐公司由面包车改装的货车前往年终聚餐途中,因司机急刹车,导致手掌受伤。虽经及时送医院治疗,但因伤势过重,迟迟不能恢复,形成多发性皮肤裂伤,肌腱断裂遗留,右中环指受限,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罗某某受伤后,某食品加工企业与罗某某签订了赔偿协议,某食品加工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事后又以罗某某本人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罗某某多次找某食品加工企业协商无果后,到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罗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随即受理,指派律师代理。在援助律师的指导帮助下,罗某某申请作了司法鉴定,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向南明区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食品加工企业赔偿罗某某1684.6元人民币。罗某某不满意判决结果,又到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援助律师依法代理上诉。2021年7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罗某某申请继续指派援助律师代理,2022年12月,区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某食品加工企业支付罗某某赔偿款60169.2元。某食品加工企业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提供援助,2023年5月,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食品加工企业赔偿罗某某各项损失54766.8元。

本案从2019年1月到2023年5月,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4次为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历时四年多的损害赔偿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席忞禾 管云

编辑 龙蓓

二审 席忞禾

三审 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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