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以及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的。

破产管理人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

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调查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事务、开支;决定是否营业;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的职责。

三、破产管理人怎么产生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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