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我市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2022年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72起,罚没款114.9万元;受理一审民事案件89起。

昨天(4月25日)下午,我市举行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报会,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2022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海关保护等多个领域。


(资料图片)

01

销售侵权假冒产品

兄弟汽车销售公司被罚3万元

舟山市兄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从事机动车保养提供机油更换服务中,销售使用的“美孚·速霸1000”“美孚·速霸2000”“美孚力霸·特级”机油产品,经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辨认,属于侵权商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假冒美孚机油57瓶,并罚款3万元。

02

侵犯他人著作权

我市数家琴行被告

原告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系中国权威的音乐教辅书籍编辑出版单位,对国外的钢琴教程进行了翻译、注释、标注符号等演绎工作,并出版《车尔尼钢琴初步教程 作品599》等作品,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我市数家琴行在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车尔尼钢琴初步教程 作品599》等图书,该图书内容与原告同名作品内页完全相同,但在纸张、印刷工艺、蓝光灯照射后的图影等方面与原告正版图书明显不同,系盗版图书。

市法院组织调解,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外销售盗版图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发行权。被告表示立即整改,并承诺避免使用盗版教材,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03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销售假冒“牛栏山”被罚1万余元

去年3月起,个体工商户何儿从他人处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未对商品进行进货查验,而后在店内对外销售。经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辨认,认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何儿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89箱,且罚款12905元。

04

“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被侵权

被告赔偿2.5万元

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被告青岛ML商贸有限公司(化名)系拼多多平台某水产品销售店铺的经营者。在未征得原告许可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在店铺中使用“舟山”“舟山带鱼”等标识进行宣传,在上架的商品名称以及详情页面介绍中使用了“舟山”“舟山带鱼”等字眼对外宣传并销售带鱼产品。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共计80000元。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进行了诉前调解。鉴于被告主动下架了相关产品,原告自愿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05

侵犯商业秘密

铭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被罚3万元

舟山市铭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生产挤干机螺杆需要,其法定代表人联系到舟山市某机械公司员工罗某索要公司图纸。舟山市某机械公司的图纸系不为人知的技术信息,且被权利人通过一定手段进行保护,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属于商业秘密。

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在生产过程中参考使用,且发给第三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罚款30000元。

06

舟山海关严守“国门”

义乌一公司出口侵权商品被罚

2022年9月16日,义乌市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一批化纤发圈、玻璃珠子等货物至国外。经现场查验,舟山海关查验关员发现集装箱内有大量的标有“SKF”商标的轴承及少量标有“Butterfly及图形”商标标识的乒乓球拍。经清点,涉嫌侵权轴承达18种型号,共计18889个,乒乓球拍200副。经“SKF”商标权利人、“Butterfly及图形”商标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均为侵权产品。

舟山海关于2022年11月28日对该批货物进行扣留。2023年2月9日,舟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并罚款13万元。

07

农户购入假冒水稻种遭受损失

相关部门联合打击追溯源头

“宏发”图形商标是叶挺洪在第31类上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3515926”,授权独占使用单位为四川益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年初,岱山县秀山乡秀北明环家庭农场经营者委托其外甥孙某某向当事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宏发”牌水稻杂交种2600公斤,其中1500公斤系为替岱山县金农谷物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代购,总计支付货款156100元。截至被查获,上述“宏发”牌水稻杂交种均已用于种植和其他用途。根据四川益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涉案的“宏发”牌水稻杂交种不属于其公司生产。

由于销售者系外省人员且涉案金额巨大,目前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全力追查实际侵权人江成好的相关违法行为。

08

专利意识不强

购入侵权产品被裁定责令销毁

请求人徐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袋包吊装带 ”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9月13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2086252.7。2022年1月,被请求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金坛盘固塑业有限公司购买了3000条袋包吊装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袋包吊装带产品经抽样判定,与涉案专利不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上述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

09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一眼镜店被罚1000元

普陀沈家眼镜店在未获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店门招牌、展示柜、收银台墙面等处多次使用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持有第1563900号“大光明”注册商标,并赠送消费者印有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持有第1626432号“大光明”注册商标的眼镜盒与眼镜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眼镜盒、眼镜布和配镜单,并罚款1000元。

10

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冬奥会吉祥物

公司被罚1万元

易团(舟山)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起,在其经营的“一团生活”网络购物微信小程序中,以19.8元/件的价格预售“北京冬奥会吉祥物挂坠如意宝-冰墩墩”。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其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授权文件,以及证明其销售的冰墩墩挂件商品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生产的正品的文件。

至案发,当事人已擅自预售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标志及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相关商品共计2376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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